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證書模板|印製台灣學歷|購買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畢業證書
監察委員賴鼎銘、王美玉與蕭自佑14日表示,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教授疑長期霸凌學生,學校二度涉有通報違失,教評會以沒有關聯之理由,逐級將解聘減輕為停聘,未依法考量學生身心嚴重侵害之程度,教評會功能不彰;且教育部整體監督作為不周,均核有重大疏失,監察院通過糾正台灣海洋大學及教育部。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3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、王美玉與蕭自佑提案,就「海大師對生校園霸凌案」二度涉有通報違失,未維護學生權益,糾正國立臺灣海洋··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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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委員賴鼎銘、王美玉與蕭自佑14日表示,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教授疑長期霸凌學生,學校二度涉有通報違失,教評會以沒有關聯之理由,逐級將解聘減輕為停聘,未依法考量學生身心嚴重侵害之程度,教評會功能不彰;且教育部整體監督作為不周,均核有重大疏失,監察院通過糾正台灣海洋大學及教育部。
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3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、王美玉與蕭自佑提案,就「海大師對生校園霸凌案」二度涉有通報違失,未維護學生權益,糾正國立臺灣海洋大學、教育部。
監委調查發現,本案在2020年3月12日即爆發師生嚴重衝突事件,海大在當年3月16日已知悉霸凌案,惟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;2021年8月24日,海大秘書室再接獲本案霸凌檢舉,卻遲至同年9月7日才進行校安通報,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。本案海大至少二度涉有通報違失,嚴重損及學生權益,斲傷學校清譽;教育部亦未依法定權責積極查明,監督作為不周,均核有重大疏失。
監委調查指出,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、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等規定,係以師生霸凌致學生身心「嚴重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,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來決定懲處。惟本案海大調查報告,未論明理由即逕以第15條處以解聘且2年不得聘任,但院及校教評會亦未依法妥適判斷就逐級減輕懲處。
調查指出,經教育部退回,海大補充意見則以「因客觀上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,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,可資證明學生所受身心傷害程度達到嚴重身心侵害程度,故無法認定甲師霸凌行為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」,即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的認定。不過,教育部訴願決定書已指,海大未針對調查認定事實全般考量,實有重大疑慮;另教育部在本案訴願決定前,未即時依法查明,逕採海大之說法,直至監院調查,迄未積極研議正當程序及要件,罔顧主管機關職權,均核有怠失。